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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發覺自己無法使用一些功能或出現問題,請按重新整理一次,並待所有網頁內容完全載入後5秒才進行操作。 天天鮮奶茶 發表於 2018-9-11 09:32 AM
釋字第 454 號
你看得懂的話,去參考一下
「得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或申請戶籍登記人民,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許可,並撤銷其居留許可及限期離境。(一)有事實足認為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重大嫌疑者。(二)曾有犯罪紀錄者。(三)未經許可而入境者。(四)以偽造、變造證件或冒用身分矇混申請或入境者。(五)有事實足認其為通謀而為虛偽之結婚或收養者。」同點第二項:「前項各款人民如已辦妥戶籍登記者,得予撤銷,並限期離境。」八十三年四月二十日行政院臺內字第一三五五七號函修正核定,同年五月十三日實施之同作業要點第七點第一項規定:「在臺灣地區無戶籍人民申請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一)有事實足認為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重大嫌疑者。(二)曾有犯罪紀錄者。(三)未經許可入境者。(四)以偽造、變造證件或冒用身分申請或入境者。(五)曾協助他人非法入出境,或身分證件曾提供他人持以非法入出境者。(六)有事實足認其係通謀而為虛偽之結婚或收養者。(七)健康檢查不合格者。(八)曾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者。(九)曾逾期停留者。」同點第二項:「在臺灣地區無戶籍人民申請在臺灣地區戶籍登記,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但依第六點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申請者,不在此限。」請問以上所列要點跟拿居住證有何關係 哈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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