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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拾荒伯以死明志 撿278元廢鐵遭法辦!女淚控「司法殺人」][蘋果日報][2022-01-30] [打印本頁]

作者: 西瓜汁小梅    時間: 2022-1-30 10:49 PM     標題: [拾荒伯以死明志 撿278元廢鐵遭法辦!女淚控「司法殺人」][蘋果日報][2022-01-30]

本帖最後由 西瓜汁小梅 於 2022-1-30 10:51 PM 編輯

拾荒伯以死明志 撿278元廢鐵遭法辦!女淚控「司法殺人」

新北市一名吳姓資源回收男子,去年10月在泰山一處重劃區空地撿拾價值僅278元的12公斤鋼筋,遭巡邏警員逮捕法辦竊盜罪,去年底新北地檢署以吳男認罪且犯行輕微為由,依職權將他不起訴,但吳男自認沒犯意,還沒等到處分書,已輕生明志,含恨離世前還告訴女兒,案發現場沒有任何告示,警方卻嚴苛執法,檢方又強勸他認罪,讓他深感屈辱,堅稱:「我根本沒有要認罪。」吳男女兒怒控「司法殺人」,希望該負責的人出來面對。


吳男(55歲)女兒投訴《蘋果新聞網》指出,她老家在新北市林口區,是傳統農業社會家庭,爸爸年輕時在工廠當技工,工廠關門後便打零工、撿回收補貼家用,但家中還有一些資產,並不是窮到要偷東西,爸爸為人老實內斂,沒有任何犯罪前科,且因學歷不高,對於法律文書或公家機關都很害怕、排斥。


吳男女兒說,去年11月爸爸到新北地檢署開庭後,就一直很焦慮,擔心警察會忽然殺進家裡,或者在路上把他抓走,突然送他進監獄關個5、6年,他也無法理解自己明明沒有偷竊的犯意,為什麼會變成「坦承不諱」?且精神狀況明顯大受影響,不敢出門買便當、找朋友泡茶聊天,只是每天在家裡來回踱步、反覆掰扯手指,甚至拿水果刀刺自己自殘,去年12月7日在家中自縊。吳男女兒控訴這根本是「司法殺人」,希望該負責的人可以出來說點話。


全案起因2021年10月5日上午10點吳男開著發財車,行經新北市泰山區中港西路及中央路5巷交叉口,該處屬塭仔圳重劃區,由新北市府地政局發包給榮工公司進行拆除工程,吳男見路口一片空地上堆滿建築廢棄物,在廢棄物中找尋有回收價值的物品,徒手撿拾了12公斤鋼筋正要搬運上車,卻有巡邏員警上前盤查,以竊盜罪現行犯將他逮捕法辦。


吳男原本委請律師出具答辯狀,強調案發空地沒有任何藩籬管制,也沒有標示警語告知是私人土地或禁止進入,且他撿拾的鐵條價值僅278元,主觀上就只是在廢墟中撿拾垃圾,想要拿到資源回收場交易,並無竊盜犯意。


沒想到去年11月18日地檢署開庭時,律師卻被檢察官說服,建議吳男以認罪方式換取從輕發落,吳男不知所措,只好同意認罪。最後檢察官雖然以吳男「自白犯行,態度良好…侵害法益甚微,且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等理由,依職權將他不起訴,並在12月22日將不起訴處分書寄到吳家,但吳男已於12月7日輕生離世。


針對吳女投訴,新北地檢署回應,對於吳男輕生感到遺憾,但檢察官完全依據事證偵查,吳男在警詢中、偵查庭上均表示認罪,且與工地管理人和解,案發過程還有附近監視器錄影為證,全案證據其實非常完整,檢察官最後還考量吳男態度良好、沒有前科、情節輕微,特別給予職權不起訴,依法偵查並無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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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男女兒怒控「司法殺人」,希望該負責的人出來面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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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男女兒強調案發現場外觀上就是一片廢墟,沒有任何警示標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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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男女兒強調案發現場外觀上就是一片廢墟,沒有任何警示標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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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男女兒強調案發現場外觀上就是一片廢墟,沒有任何警示標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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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男女兒強調案發現場外觀上就是一片廢墟,沒有任何警示標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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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姓男子,去年10月在泰山一處重劃區空地撿拾價值僅278元的12公斤鋼筋,遭巡邏警員逮捕法辦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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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姓男子,去年10月在泰山一處重劃區空地撿拾價值僅278元的12公斤鋼筋,遭巡邏警員逮捕法辦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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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男女兒悲憤以手寫信直言控訴「司法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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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這新聞的感想 :
1、偷東西就是偷東西,被抓了本來就該依法處理...難道叫警察吃案嗎?
2、微罪不舉...遇到這種金額低的就算被移送,檢察官也會依照案件狀況處理,一般都會不起訴處分...
3、別說死者為大,明明有更好的處理方式,微罪不舉頂多被檢察官訓誡一下,記得遵守法律不要再犯就沒事了...這吳男偏偏想不開拿命去搭...何必呢?


作者: 極速快車手2010    時間: 2022-1-30 10:56 PM

本帖最後由 極速快車手2010 於 2022-1-30 10:57 PM 編輯

都已經活到55歲,為什麼要這麼想不開?!只是微罪而已,做子女的應該在出事之前(應有徵兆)要盡力開導爸爸,可能爸爸不懂法律,做子女的應該盡力解釋...如果家人朋友多關心一下,也許就能挽回一條命了...
作者: wen056    時間: 2022-1-30 11:02 PM

本帖最後由 wen056 於 2022-1-30 11:02 PM 編輯

278元!一條命就為了這278元而沒了!真不值得...
作者: is8476    時間: 2022-1-30 11:22 PM

微罪不舉是沒錯,
但那律師有詳細的講給老先生聽嗎?
不起訴不等於無罪
我想這才是那老先生過不去的坎
作者: 1008019    時間: 2022-1-31 12:04 AM

這樣一條生命就沒了,真的太可悲了,希望往後這類的事件不要在發生了,政府應該要對弱勢多照顧關懷。
作者: s0931877123    時間: 2022-1-31 10:35 AM

怎確定偷東西~
就像上述所說沒任何告示...不能撿的話...
你可以發現路上會更髒亂=
別想著政府的約聘幫你檢的很乾淨好嗎-.-
(那種約聘不知道有沒有最低薪資勒-.-相信大家在路上都有在看)
作者: 小色皇    時間: 2022-1-31 10:56 AM

is8476 發表於 2022-1-30 11:22 PM
微罪不舉是沒錯,
但那律師有詳細的講給老先生聽嗎?
不起訴不等於無罪

老一輩的人對於接觸司法體系都會覺得是「發生大事」來看待,會無形間把「上法院」這件事情在心中放大N倍,故而造成心理壓力。


作者: aoscar    時間: 2022-1-31 11:00 AM

為了避免被誤會,還是應該要以圍籬等做為區隔
作者: AF708    時間: 2022-1-31 11:12 AM

基本上都當作 不知者無罪在處理了 何苦呢
漂流木都不可以隨便撿了 更何況是私人土地
作者: mw232    時間: 2022-1-31 01:17 PM


這就是鬼島
殺死人的會顧及犯人的人權
犯輕微的違規或者過失反而嚴懲法辦
司法沒有正義
保護壞人,欺壓善良
寶島淪為鬼島

作者: seanzero    時間: 2022-1-31 02:5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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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死警察       =  寫作文
縱火燒死無辜者    =  可教化
性侵分屍       =  可教化
弒母剁頭       =  可教化
刺死3歲女童 (小燈泡) =  可教化   
刺死鐵路警察     =  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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撿278元廢鐵     =  竊盜罪法辦




台灣的司法      =  ????

作者: jatter    時間: 2022-1-31 03:48 PM

民共黨平常就會無故用社維法恫嚇人民及限制言論

沒經歷過司法過程的人民且又是純樸里民

當然會覺得清白被辱

又不是每個人都像民共黨臉皮厚的像水泥
作者: heidguy    時間: 2022-1-31 05:03 PM

確實是一樁底層難過的新聞啊哎
作者: cafeturtle    時間: 2022-1-31 08:17 PM

情理法 情為先 再來講理 這案子講了甚麼
作者: 330033    時間: 2022-1-31 08:41 PM

網路鄉民就是要警察吃案啊,警察也知道是垃圾案件,但又能怎樣
作者: 330033    時間: 2022-1-31 08:41 PM

mw232 發表於 2022-1-31 01:17 PM
這就是鬼島
殺死人的會顧及犯人的人權
犯輕微的違規或者過失反而嚴懲法辦

輕罪承認,大不了緩刑而已,難道要警察吃案嗎?
作者: death0106    時間: 2022-1-31 10:20 PM

本帖最後由 death0106 於 2022-1-31 10:28 PM 編輯

這報導有些訊息並無交代,例如阿伯是否有詢問現場施工人員再撿拾、路口是否為私人土地、律師有無解說法條細節給當事人理解......別小看這類漏掉的訊息,它們往往決定了整起事件的判決走向與網路評論。

法官和部分網友認為微罪而已,結果便是不起訴或緩刑,難道是叫警察吃案。
吃案這事先放一旁,這事警察們好好去閉門討論。
但建議別小看"微罪"二字,
犯罪一事一旦入案,那等同是刻進骨隨的永遠烙印,任何人對初次見面的陌生者,第一印象可能是友好、中立或是漠視;但對一個有案底的陌生人,無一例外是警戒、猜忌和恐懼,其中的差異可說是雲泥之別。

此例是採取「相對不起訴」,意即由檢察官可以依職權來決定是否為不起訴之處分,那問題來了:無罪,何來起訴的需要?
當事人由一開始主張無犯意,到最後成了檢察官口中的「自白犯行,態度良好...侵害法意甚微......」,這中間究竟發生了甚麼,以至於最後發生了當事人輕聲離世的結果,恐怕律師、法官與檢察官均難辭其咎。

要說這些司法人員荒唐至極,就這起案例來說是稍嫌過火,因為以法律層面而言,整起案件已經完美落幕,雖然站在其他層面卻未必,但他們不會從法律以外的角度去看待,也不可能為之,因為這會嚴重影響案件的判決。

處理態度上是對,畢竟法官、檢察官和律師是司法人員,遺憾的是個人認為他們嚴重忽略了當事人與社會大眾的角度,也許好好解釋並開導,今天就不會發生任何憾事,也許好好解釋並梳理,今天就少了件大眾詬病的判決。

作者: caacss19    時間: 2022-1-31 10:39 PM

mw232 發表於 2022-1-31 01:17 PM
這就是鬼島
殺死人的會顧及犯人的人權
犯輕微的違規或者過失反而嚴懲法辦

久久沒來
一來就看到可笑留言
殺人顧及人權,那是法官判決自由心證
和此新聞何關?
此條新聞,檢調連起訴都沒起訴,何來法官判決?
警方不過依職權做事而已,不然要警察瀆職?
作者: caacss19    時間: 2022-1-31 10:54 PM

本帖最後由 caacss19 於 2022-1-31 10:54 PM 編輯
death0106 發表於 2022-1-31 10:20 PM
這報導有些訊息並無交代,例如阿伯是否有詢問現場施工人員再撿拾、路口是否為私人土地、律師有無解說法條細 ...

有無犯意
非犯罪嫌疑人說得算
而是檢調、法官依事實調查說的算
至於,起訴部分
檢察官無法判定是否有罪與否,只能依事實判斷是否起訴
檢察官會給予不起訴處分,大多兩類:犯罪嫌疑不足、或所犯之罪甚微
如本新聞
檢察官認為老伯就屬第二類,畢竟老伯的確撿走鋼條,亦賣之!
既如此,犯罪構成來說已構成竊盜罪!

補充內容 (2022-1-31 10:57 PM):
網路嘴砲的公然侮辱罪,大多會被警察官不起訴,就是犯罪甚微,檢調認為不必要任費司法資源,沒公訴的必要!

補充內容 (2022-1-31 11:04 PM):
不起訴不等於無罪,只是檢察官認為沒必要搞到法院玩公訴而已!有罪無罪判決,只能法官決定!
作者: caacss19    時間: 2022-1-31 10:58 PM

seanzero 發表於 2022-1-31 02:52 PM
殺死警察       =  寫作文
縱火燒死無辜者    =  可教化
性侵分屍       =  可教化 ...

笑死
你所舉例的皆屬法官判決的自由心證
和此新聞何關?
此條新聞,檢調連起訴都沒起訴,何來法官判決?
警方不過依職權做事而已,不然要警察瀆職?
作者: chang19801211    時間: 2022-2-1 12:30 AM

有些人重視名節勝過一切 也許很多人覺得這只是小事 對當事人卻是天大的事情
作者: chang19801211    時間: 2022-2-1 12:32 AM

人都死了 某些人就別再高高在上的教訓死者大驚小怪 死的是你們的家人 你們會說是自己家人小題大作嗎?
作者: 風之境    時間: 2022-2-1 12:52 PM

不是每個人對法律都很理解的
舉個例子,你覺得乞丐違不違法??
我原本也是以為不違法

而且沒設立告示牌,沒圍起來

還有也不要說什麼認罪不認罪的,那種明明覺得自己沒犯罪,在場所有人卻認為自己有罪
說自己承認就沒事,當事人真的會不知所措下就認錯,這壓力真的很大
我很感同身受
我永遠記得國小的時候,很偏僻的學校一年級一個班,一班10人左右,全校5X人那種
,下課自己一人跑去盪鞦韆,然後不知道哪位同學用土把福利社門的鎖頭塞住
結果老師跑來找我,說有人看到是我用的,我一直說不是,老師都不相信我,說可以調監視器看
也沒人理我,只是一直勸我認罪,說只要認罪就好,不會逞罰我
在當時的情況下我很不知所措,很委屈地承認了

這件事情一直到現在,我還是記得很清楚


作者: sunkidin2002    時間: 2022-2-1 01:32 PM

拾回收很好,但要得到他人同意才是,只要是他人的東西,就不可以拿
作者: a228499    時間: 2022-2-2 09:55 AM

只有滿滿的悲哀,不知道該怎麼說。明明就有很多方法跟時候可以避免的,但是一定要到絕路上。


作者: aajacky86    時間: 2022-2-2 11:33 AM

既然是微罪,當時怎麼不勸導就好了。畢竟現場看起來就是廢區阿
作者: poloxok    時間: 2022-2-2 12:30 PM

本帖最後由 poloxok 於 2022-2-2 12:31 PM 編輯

吳男女兒強調案發現場外觀上就是一片廢墟,沒有任何警示標語。

在游泳池邊看到有人放東西可以拿嗎,沒任何警示標語     沒有寫不能拿泳池邊的東西
吃吃到飽餐廳隔壁桌去拿餐,可以拿別桌的東西嗎,沒有任何警示標語     沒有寫不能拿有該桌的東西
現實中可以學俠盜列車手敲破車窗偷車嗎,沒有任何警示標語    沒有寫不能偷此車

還怪沒警示標語咧
就跟一些人動不動就喊國賠怪政府
現在人手機滑到連基本常識的忘了
作者: seanzero    時間: 2022-2-2 10:41 PM

caacss19 發表於 2022-1-31 10:58 PM
笑死
你所舉例的皆屬法官判決的自由心證
和此新聞何關?

的確會被你笑死,
大家說的都是司法,
不知道你看到哪裡去?

作者: zeroblackjoker    時間: 2022-2-3 12:57 AM

偷就是偷,沒甚麼其他要特別說明的地方,警方自然依竊盜移送
檢察官依職權不起訴,這樣連罪都沒有,被告的選擇?

結論就是,懂法,法才會幫助你。繞在自認為的邏輯裡面,只會衍生更多悲劇
作者: purify    時間: 2022-2-3 09:07 AM

法律總不能因人廢事,廢棄的工地本來就還是有人的,在工地裡撿東西沒人看見就算了,被警察看到總不能吃案吧

作者: ravenyang    時間: 2022-2-3 09:11 AM

我是好奇,這位警察大人看到了這則新聞,會是怎樣的感想
辦案可以接受,但不能就挑軟柿子來吃
作者: momo1028    時間: 2022-2-3 09:48 AM

死一死也好啦
司法不公又不是一天兩天的事
有錢人有權人才有資格談法
不然政壇上商場上多少人違法卻仍逍遙自在
真要辦誰敢辦??
作者: l6865    時間: 2022-2-3 03:55 PM

都重劃區了
怎麼可能是無主的地呢?
廢棄物在上面就是要由地主自主清除
雖然一在的強調附近沒有告示沒有圍籬
但就一定表示無主的嗎?
另外鋼筋建材這類的廢棄物其實很敏感的
我在工地當工安時廢棄建材都是有派專門回收的來收
作者: ddrqooqoo    時間: 2022-2-3 04:47 PM

警察本來就會釣魚執法...

半哄半騙 騙吃拐幹...

為了業績 手段堪稱一流...!!!
作者: yabin520    時間: 2022-2-3 08:25 PM

撿回收的人像小偷嗎,警察以竊盜罪逮捕,
難道沒有辦法判斷現場情況予以勸導就好嗎?
法律之上有道德,道德之上有人情,
現在只有看到法律之上有錢有權。

作者: damontriple666    時間: 2022-2-4 11:02 PM

本帖最後由 damontriple666 於 2022-2-9 11:09 PM 編輯

對於這起案件只能表示深深的遺憾 有時候你不知道不代表就沒事 不過我認為會發生這種憾事最主要原因還是在於政府太習慣拿事情最嚴重的後果(雖然遇到問題做最壞的打算是基本的 但不是只用後果來嚇唬人 而是要針對這些後果思考解決方案)來恐嚇民眾了導致部分民眾遇到問題容易把自己逼死 就好比核電 政府老是拿核汙染和核洩漏來恫嚇民眾 但講難聽點 世界上第一座核電站(蘇聯奧布寧斯克核電廠建於1954年)建成以來已經過去將近快70年了 世界上發生比較嚴重的核洩漏事故也只有三起 分別為蘇聯的車諾比事件 美國的三哩島事故 還有日本的福島危機 但仔細去研究就能發現這些事故起因都是人禍 都是電廠高層對於核反應爐的異常狀況不積極處理 才導致爐心熔毀 輻射外洩 跟全世界的核電廠數量相比 這些真的是小概率事件
作者: bill6109    時間: 2022-2-5 03:50 AM

台灣的法律只有一條大原則,就是
有關係就沒關係
作者: maou5335    時間: 2022-2-5 02:53 PM

知道了又能如何?台灣的法律跟法官,本來就自視清高,那些殺人犯跟貪汙犯,很多不都是輕判或無罪釋放,這就是台灣法律現狀,顧及罪犯的人權,卻沒感受過受害人的痛苦,當握有國家權力跟執行的人,都是這種心態,就不要指望台灣司法有公平正義,因為那不存在,有罪無罪,重判輕判,還不是它們說了算
作者: yoh215    時間: 2022-2-5 03:09 PM

先是「律師卻被檢察官說服」,再來說「但檢察官完全依據事證偵查」,果然懂法律的就是不一樣,一副「反正認罪的是死者,干我們屁事」的說詞
作者: shrek945    時間: 2022-2-6 09:15 PM

回收老人家就是如此撿拾別人不要的來鑽取一些零用錢,這警察也應勸導就好,這樣確造成一個生命就此走了!法律應該是嚴懲那些貪贓枉法的人,不是這老實人就被法辦...無奈....社會無情!
作者: daneil4444    時間: 2022-2-6 09:17 PM

警察也滿無聊的,就撿個拉雞而已有必要嗎,怎麼不去路上抓改裝車吵死了
作者: tobya46rty4    時間: 2022-2-6 09:39 PM

在很多媒體在報導這篇新聞時,
看討論區,很多人在罵警察、檢察官沒司法正義等等。
其實檢察官已經給當事人「職權不起訴」,
也就是所謂的「微罪不舉」,也不會有前科。
比較納悶的是,當事人不是有請律師嗎?
沒有好好向當事人解釋「職權不起訴」的意思嗎?
  所謂職權不起訴處分又稱相對不起訴處分,係指檢察官對於輕微犯罪的情形,認為不加以起訴較為適當時,可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作出職權不起訴處分,這是檢察官的裁量範圍,不受司法干涉。又職權不起訴,是基於「微罪不舉」而來,微罪不舉指檢察官依其偵查所得的證據,雖足以認為被告有犯罪嫌疑,並且具備訴訟條件及處罰條件,但其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處分。


作者: zogol    時間: 2022-2-7 11:11 AM

沒辦法的喔,又不是有政治背景的,不然得找個柯爸爸才能完全沒事…
作者: 2uup    時間: 2022-2-7 11:36 AM

有些人把名節看得比性命還重要...

作者: maddux4607    時間: 2022-2-9 08:43 PM

這樣子的悲劇應該要檢討修法
作者: EDDY_M    時間: 2022-6-1 10:13 AM

唉 也是呀
即使看起來是廢墟
但是 也不代表 你就可以進入呀
如果 擁有者拿到馬路上 那或許還有話說
唉 這也不能說錯 就當作被罵一下而已
何必要走到輕生這一步呢
作者: owen455    時間: 2022-6-1 06:43 PM

司法殺甚麼人
倒是身為女兒的不好好安慰關心你爸爸 這只是小罪
造成憾事只會怪政府
作者: bvnnbvnn    時間: 2022-6-1 07:20 PM

感謝偉大的蔡EE
司法改革大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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